【检护民生】北湖检察:跨越二十八载的监督纠错

发布:     发布时间:2025-10-28

近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履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职责,监督推动民政部门撤销一份28年之久的错误婚姻登记,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弄虚作假现重婚

1981年7月,易某与刘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7月13日,易某又通过虚构“易某与李某遗失结婚证,申请补办结婚证”的事实及相关材料,欺瞒郴州市北湖区婚姻登记处,以此取得了易某与李某的婚姻登记证明。

检察履职破死结

2025年7月,刘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面对这起因弄虚作假导致的无效婚姻证明案件,北湖区检察院迅速行动,查明了易某隐瞒与刘某的婚姻、虚构结婚登记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违法事实,明确易某与李某的婚姻登记系通过弄虚作假手段取得、易某事实重婚、易某与李某的婚姻登记依法应属无效,及时向民政部门发出“撤销易某与李某的婚姻登记证明”的检察建议。

民政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于2025年9月撤销了为易某与李某补发的婚姻登记证明,并表示今后进一步加强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婚姻登记数据管理质量,确保婚姻登记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安全。

全力以赴解民忧

易某与李某婚姻登记证明被撤销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告知刘某,并郑重地将民政部门《关于撤销易某与李某婚姻登记的决定》交予刘某。至此,错误的婚姻登记被依法撤销,刘某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在婚姻登记领域,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引发的“重婚”问题,如同一颗颗“定时炸弹”,不仅扰乱了婚姻登记秩序,更给当事人生活带来巨大困扰。检察机关将继续聚焦“民生”依法履职,协同民政部门力量,努力解决婚姻登记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不断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25)

   第十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核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询问相关情况,并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婚姻状况信息进行联网核对,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点第二款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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