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蓝守护生态绿:北湖区检察院对一起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发布:     发布时间:2022-02-25

2022年2月23日,由北湖区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白某某、谭某甲涉嫌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在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北湖区首例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1年3月,郴州市北湖区某村村民谭某甲与湖南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白某某经共同商议,二人合伙成立湖南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在北湖区建设母猪养殖场,在林地使用手续未获湖南省林业局审批同意和林木采伐申请尚未提交的情况下,白某某、谭某甲将母猪养殖场计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林木进行采伐。同时,又安排他人对已经采伐区域的林地进行清表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施工。至案发时,山场被毁损的林地区域已经清表完毕,正在进行土方工程建设。

经鉴定,湖南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在北湖区某村山场占用林地面积31.9亩,原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林地)类别为商品林地。采伐林木树种为杉木,采伐立木蓄积127.6立方米,折材积80.8立方米。

 

 

北湖区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白某某、谭某甲的行为涉嫌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考虑二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建议分别判处白某某、谭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同时,北湖区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白某某、谭某甲的行为严重破坏林地生态功能、损坏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建议法院判令白某某、谭某甲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并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形、侵权事实、生态修复的必要性等内容进行充分举证、展开辩论,并借助庭审网络同步直播以案释法。二被告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对造成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被告承担其毁坏林木资源的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是北湖区检察院践行“检察官是公共利益的代表”的生动实践,彰显了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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