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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葱葱”小事变刑案,不予批捕显关怀

发布:     发布时间:2021-03-03

两位花甲老人,本为邻里,就为“葱”大点事发生冲突,最终触犯刑律。近日,我院依法受理了由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2020年7月10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准备去郴州市北湖区冲口路人和好景小区后面一块菜地浇水,在经过菜地的时候刘某说张某踩到了他家地里的葱,之后双方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张某用拳头殴打刘某,致刘某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系老年人犯罪,因邻里小事引发纠纷,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且与刘某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刘某损失,得到了刘某的谅解,遂依法对张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准定。

检察官温馨提示: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是长期生活在一起的小群体,邻里矛盾引起的刑事案件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作为当事人,遇到此类事情,应心平气和,切勿冲动,换位思考,学会化解邻里矛盾,营造和谐的邻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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