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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姓公莫伸手 挪用红线碰不得

发布:     发布时间:2026-04-15

公款是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财产,具有严格的管理规范与使用纪律,一分一厘都不能擅自使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仍有少数人员纪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私欲膨胀,违规挪用公款满足个人需求,最终触碰纪法红线、坠入违纪违法深渊。

案件回顾:20197月至20239月,雷某在担任郴州市某服务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共计189699.35元归个人使用,其中,截留下岗及退休职工社会保险金119699.35元,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7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雷某仅归还部分借款。日前,北湖区检察院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犯罪嫌疑人雷某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务必严守财务纪律,切莫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用人单位也应健全财务监管制度,筑牢资金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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