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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驾驶“驶”不得,痛失亲人悔当初

发布:     发布时间:2025-10-11

近期,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两起交通肇事案件,案件中的两名被害人分别为一名77岁的老人和一名刚满14岁的未成年人,均为肇事者的至亲。肇事根源为驾驶员疲劳驾驶 ,而被害人均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也增加了伤亡风险。

2025年春节期间,肇事者黄某驾车载着妻子和儿女行驶至夏蓉高速公路617公里545米东往西路段时,因连续驾驶车辆三个小时,中途未休息,致使车辆冲出路外与山体相撞,造成其儿子经抢救无效死亡、黄某及其妻子女儿受伤、车辆及道路交通设施受损,椎心之痛、令人唏嘘。另一起案件发生于 202411月某日凌晨,肇事者唐某聚会后驾驶小型轿车搭乘其父亲沿郴州大道行驶时,因疲劳驾驶导致车辆与停在路边的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其父亲抢救无效死亡、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大意之下酿成悲剧。鉴于上述两名肇事者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检察机关在综合审查后决定不起诉,但两名肇事者也将因此悔恨终生并承受巨大痛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检察官提醒:司机手上握着的方向盘不仅是您归心似箭的心情,更是同车亲朋好友无条件的信任与托付,广大市民探亲访友,或规划出游时,需确保出行安全。检察官郑重提醒广大驾驶员:坚决杜绝疲劳驾驶、违规乘车等安全隐患。祝您旅途顺利,平安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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