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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卡莫贪财,冒用即涉刑!

发布:     发布时间:2025-09-15

2024年11月,大学生谭某因在火车上误拿被害人皮某的行李箱,意外拾得其银行卡及笔记本,笔记本中记有银行卡密码。出于贪小便宜的心理,谭某使用皮某的银行卡及密码在ATM机上取现8500元。因畏惧被处罚,在取款2小时后即向皮某的银行卡存现6600元,留下1900元挽回自己行李箱的损失。但谭某仍然害怕被处罚,于是在立案前又向皮某的银行卡存现1900元,完成全额退赃。公安机关以谭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立案后,谭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对皮某额外赔偿1000元,取得了皮某的谅解。

承办检察官认为,虽然谭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信用贷款、存取现金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谭某系在校大学生、犯罪既遂后的退赃及赔偿情况,侵害被害人财产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且谭某系初犯、偶犯,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经公开听证会评议一致同意,北湖区检察院依法对谭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信用卡作为重要的金融支付工具,其安全直接关系到持卡人的财产安全。在日常使用中,务必妥善保管信用卡,严禁向他人泄露密码、手机验证码等关键信息。一旦察觉信用卡丢失或被盗,需第一时间联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若发现信用卡被冒用进行消费、取现或转账等情况,应立即报警寻求帮助。当捡到他人遗失的信用卡时,应主动寻找失主,或将卡片上交公安机关,切不可心怀侥幸、企图非法占有。要时刻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准则,避免因一时的贪念而付出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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