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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百万黄金赚佣金 竟成洗钱“工具

发布:     发布时间:2025-09-17

金店里挥金如土的“金主”

其实是诈骗集团的“工具人”

为了碎银几两而身陷囹圄

黄金具有价值高、易变现、交易便利、追踪难等特性,“黄金洗钱”这种隐蔽的新手段受到许多犯罪团伙青睐。近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郭某、胡某。

2025年7月,境外诈骗集团人员通过手机与云南的犯罪嫌疑人郭某联系,指示郭某召集人员以购买黄金的方式转移涉诈资金。郭某以“代购黄金赚佣金”为由,从云南将4名未成年人拉入伙,组成了诈骗集团外围“车队”,不远千里从昆明赶赴郴州。

境外诈骗集团人员还联系了河北的犯罪嫌疑人胡某,让他来郴州给郭某送银行卡,用于购买黄金。2025年8月,郭某前往郴州市北湖区某金店多次购买黄金饰品,另外4名同案犯负责在店外望风和转移黄金,该“车队”成员在明知银行卡中的资金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购买了179万余元黄金,帮助“上线”将资金“洗白”,每人从中获利4000元到6000元不等。金店负责接待的2名员工,在明知交易存在涉诈洗钱风险,却没有及时报警和采取停止交易措施,而是放任交易进行,也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日益频发,帮助上游犯罪集团取现或者购买黄金等贵重物品以“洗白”涉案资金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很多人误以为“我只是帮忙取个钱买个东西,钱又不是我骗的”,有的金店经营者和店员也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没有参与上游犯罪不会触碰法律底线,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已是电信诈骗链条中极为关键的一环,不仅扰乱了社会金融管理秩序,还妨害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追查。因此,市民朋友们在面对所谓“轻松干活、高额回报”的诱惑时,请务必保持清醒头脑,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心存侥幸,否则一念之差可能换来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版权所有: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郴州市南岭大道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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