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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工作报告

发布:     发布时间:2016-02-27
 

 

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6年2月26日在北湖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徐湘龙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5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5年,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我院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对检察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突出服务大局、执法办案、规范司法行为三项重点工作,北湖检察工作稳中有进、亮点纷呈。反渎职侵权工作迈入全省第一方阵,控告申诉、公诉、侦查监督、职务犯罪预防、检察宣传等多项工作位居全市前列,案件管理信息化、预防调查、律师接待等工作经验被高检院和省院推介,9个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涌现了“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公诉科、省十佳热爱读书检察官提名奖获得者李玉琼、北湖区先进工作者陈国庆、北湖区最美干警李成美等一批先进典型。

一、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服务大局达到新境界

积极服务项目建设。制定《“四个坚持”服务保障北湖经济社会发展》规定,明确服务内容,细化服务措施,依法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并与10个重点项目结对服务,做到源头参与、过程监督、全程保障。坚持文明执法,坚持人性化办案,慎重选择办案时机,慎重使用强制措施,慎重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切实做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三效合一。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主动开辟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共批捕、起诉强揽工程、阻工扰工等犯罪嫌疑人7人,其中依法快速办理彭黄虎等三名犯罪嫌疑人故意毁坏财物案,确保了重点工程项目S212省道花园村路段建设的顺利实施。在办理金箭焊料、盛世宏兴花园、风尚国际房地产开发公司、万华汽车城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时,派出骨干力量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批捕犯罪嫌疑人6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加强信访接待窗口建设,坚持文明接待、依法办理,全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95件120人次,化解信访积案10件12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5件5人,办理司法救助案件11件11人,均做到了息诉罢访。其中我们成功办理的一起非法传销刑事申诉案件,不但为被害人路某某提供司法救助,还抽丝剥茧、深挖细查,查出了该非法传销案在逃主犯的真实身份,并督促公安机关对其实施抓捕,该犯最终在广东虎门落网,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被害人非常感动,从河南千里送锦旗表示感谢。

积极参与中心工作。我们延伸检察触角,针对村级森林防火重点工作,联合区林业局积极开展春季森林防火专项行动,通过集中宣传、深入林区走访、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积极变事后惩罚为事前预防,失火率明显降低。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积极开展新农村建设、精准扶贫、“双联”帮扶等各项中心工作。

二、适应依法治区新任务,执法办案取得新进展

加大惩防职务犯罪力度,深入推进廉洁北湖建设。坚决贯彻反腐败总体部署,“打虎拍蝇”取得阶段性战果。全年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9件21人,人数同比上升75%。其中大要案19人,占立案总数的90%,同比上升73%;贪污贿赂等经济型职务犯罪案件5件12人,渎职侵权案件4件9人;已判决5件19人(含上年积案1件3人),有罪判决率100%。一方面,我们积极参与全省侦查一体化活动,在中纪委和省院的直接领导下,抽调反贪骨干15名,转战北京、湖南和广西多地,参与南宁原市委书记余某(副部级)重大腐败案件的侦查工作;参与中国移动湖南分公司原总经理王某某系列贪贿案的查处工作;参与查办益阳司法腐败系列案。另一方面,我们深入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查办了征地拆迁补偿领域、群众关注度高的万华岩镇3名村组干部涉嫌挪用公款1790万元特大案、中石化郴州分公司5名员工涉嫌贪污20余万元窝案等一批“小官大贪”的本土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为了适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我们还加大对司法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我院立案侦查的资兴市法院法官宋某某等3人虚假诉讼案二审获有罪判决;查办了北湖公安分局原经侦大队民警余某某(正科级)等2人涉嫌贪污受贿案、燕泉派出所民警任某等2人徇私枉法案、人民路派出所民警蒋某等2人徇私枉法案、永兴县公安局廖某等2人玩忽职守案和桂阳县公安局干警刘某某徇私枉法、受贿案等一批司法领域的腐败案件,在公安系统引起极大震动,形成有力震慑。其中廖某玩忽职守犯罪案件的成功办理,成为重点人员管控失职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全国首例。我们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不断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053次,开展案件剖析和警示教育15场,提出预防检察建议9件,制作预防犯罪分析和调查报告19件,其中《公安干警渎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析》被省院通报表扬。

认真履行刑事检察职责,全力参与平安北湖建设。依法严惩刑事犯罪,共办理批准逮捕案件250件318人,办理审查起诉案件379件523人。其中批准逮捕黑恶势力、严重暴力、毒品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嫌疑人223人,起诉302人。在全市“斩指行动”专项活动中批准逮捕盗扒犯罪嫌疑人118人,有力地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生命财产安全。稳妥积极处理敏感案件,对舆情高度关注的北湖路工商银行职工陈某某故意杀人案提前介入侦查,指导公安机关完善证据链,及时批准逮捕,正确引导网络舆情,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继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不构成犯罪以及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等,依法不批捕69人,不起诉21人。深化刑事和解、检调对接工作,减少社会对立面,对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达成和解协议的不捕8人,不起诉9人。强化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落实专人办理、分案起诉、犯罪记录封存[1]等制度,对2名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2]

强化诉讼监督工作实效,积极投入法治北湖建设。加强侦查监督,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7件7人;因非法证据排除[3]不予逮捕2人,因不构成犯罪不捕12人;纠正漏捕19人;改变公安机关定性7件15人,纠正漏罪漏犯15件20人,人数分别同比上升2.5倍和3.3倍;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存疑不起诉4件11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4]变更羁押措施10件12人,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7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针对侦查取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与侦查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就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破坏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毒品犯罪等类案如何全面收集证据,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引导,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建议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件3人,切实防范以罚代刑行为。加强审判监督,派员出庭支持公诉426次,提出量刑建议246份。对侦查和审判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39份,均被采纳回复。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做好对“四类”罪犯特赦工作[5]的检察监督,对3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出特赦检察意见,均被采纳。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监督力度,考察社区矫正人员168人,128名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建议收监3人,无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情况。对4名实施暴力犯罪、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建议。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办理不服法院已生效判决申诉案件4件,办理执行监督案件1件。

三、适应从严治检新要求,检察队伍呈现新风貌

自觉接受监督。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交办事项和代表、委员的批评意见、建议。安排院领导联系人大代表,通过集中走访、邀请视察等方式,加强与代表的日常联系。编发联络专刊《北湖检察》36期,发送手机短信1.84万条,定期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报告检察工作动态。邀请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变更羁押措施前讯问、权利告知、审讯综合问话、自侦案件拟不起诉等办案活动进行监督15次。

强化内部监督管理。狠抓规范执法不放松。以见事、见人、见原因、见整改措施、见整改结果、见责任追究、见经验教训总结等“七见”为标准,扎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各业务部门结合办案,主动征询当事人及律师、人民监督员对规范司法行为的意见、建议,征求到意见和建议80条,查找梳理自身不规范问题5类11个。通过“以案查物,以人查物,以控告申诉线索查物”的方式,对近10年来涉案款物进行地毯式清理,对历史遗留问题东竣广场的部分房屋解除了查封。狠抓纪律作风不放松。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落实考勤制度,采用人脸识别系统“扫脸”签到,加大督查力度,针对公车使用、办案安全、禁酒令等情况开展内部督查11次,“制度+科技”有效促进了作风的进一步转变,得到了市院督查组的充分肯定。

着力提升政治业务素质。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为契机,开展谈心谈话和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以创建“四型”机关为载体,加强检察文化建设,营造快乐和谐、充满活力的工作氛围。积极开展素能培训,选派32名干警到国家检察官学院参加业务培训,积极组织岗位练兵和各类业务竞赛,定期举办“北检讲坛”、疑难案件研讨等学习交流活动,全年有10篇理论调研文章被省级以上学术刊物采用,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得到有效促进。鉴于北湖检察团队过硬的政治担当和业务能力,上级检察机关多次交给我院大要案的侦查和提起公诉任务。

四、适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沟通开放取得新突破

联系群众更密切。我们继续坚持检力下沉,积极开展“六进”、“五联”活动,在全区的62个社区安排干警进行法律服务,进一步密切检察机关与基层群众的联系。我们组织全市检察机关女检察官代表75人赴华塘镇“送法下乡”,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中学生法制讲课、敬老院走访慰问等活动方式,展现检察干警的社会亲和力。

检务公开更阳光。我们深化检务公开来“倒逼”司法行为规范,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开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区委党校科干班60余名学员走进检察机关,“零距离”了解检察工作。在办公楼大厅安装触摸式电脑电视显示屏,建立互联网查询、大厅自主查询、人工服务查询的多渠道、多方式查询系统。建立电子检务公开平台,推行终结性法律文书和执法过程信息公开,依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开法律文书、案件信息1203份,接受各类查询83次,人民群众参与和评议执法办案活动日趋常态化。

检察宣传更广泛。我们成立写作小组,制定奖惩办法,分解宣传任务,推介工作经验,有效提高全体干警的宣传积极性。我们加大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宣传力度,描绘检察人物,讲好检察故事,积极传递检察正能量。全年共发表宣传稿件690篇,其中国家级148篇、省级188篇,上稿总数和质量大幅跃升。我们高度重视互联网领域舆论引导,加强移动终端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北湖检察门户网站,开通北湖检察官方微信,努力做到多渠道发出检察好声音,树立良好检察形象。

各位代表,一年来我们全体干警深耕细作,北湖检察工作取得全面进步。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得益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全体代表的有力监督,得益于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厚爱。在此,我谨代表区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回避的问题:一是检察职能的发挥与法治北湖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较大差距;二是诉讼监督的力度和效果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升;三是检察队伍整体素质还不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执法不规范问题尚未得到完全根治;四是“两房”建设[6]未能如期推进,科技强检有待进一步加强。对此,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努力予以解决。

 

2016年检察工作展望

 

2016年,我院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以法治思维为导向,以司法办案为中心,着力运用法治手段服务保障大局,着力强化法律监督促进法治建设,着力推进改革创新增强发展活力,着力建设过硬队伍强化发展根基,为北湖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一、以更积极的态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紧扣区委工作部署,不断提高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水平。严厉打击损害经济发展犯罪,依法查办发生在产业结构调整、城乡融合发展、两型社会建设等领域的职务犯罪,全方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注重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参与周边环境整治,主动提供司法服务,加强对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努力营造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法治环境。更加重视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民生环节的司法保护,深化矛盾化解,妥善处理群众合理诉求,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二、以更务实的作风履行检察职能职责。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突出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黄赌毒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和电信诈骗犯罪等,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认真履行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突出查办权力集中、资金密集、民生领域职务犯罪,聚焦区乡两级集中换届,为营造良好的选举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不断扩大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影响力,提升反腐倡廉工作实效。大力加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着力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坚决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审判不公等突出问题,增强对司法活动监督效果。

三、以更扎实的举措推动检察改革。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更好地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提高司法公信力。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安排下,稳步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职业保障、完善司法责任制等改革。确立检察官执法主体地位,落实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责任追究终身制,严防冤假错案发生。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四、以更严格的要求加强队伍建设。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化“三严三实”和规范司法行为专题教育成果,全面提升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扎实推进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检察官日常培训和轮岗培养制度,着力培养一批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检察业务专家、业务尖子和办案能手。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持续整治“四风”和司法作风突出问题,依法规范检察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有效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树立检察人员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各位代表,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在新的历史时期,我院将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决议,牢记使命,忠诚履职,努力推进检察工作全面科学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创新北湖、开放北湖、法治北湖、生态北湖和幸福北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区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


说明:

[1]犯罪记录封存:《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2]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3]非法证据排除: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4]羁押必要性审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5]“四类”罪犯特赦工作:2015年8月29日,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6]“两房”建设:指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是对检察机关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基础保证。

备注:统计数据期间为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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