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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省域实践推动数智检察深化发展

发布:     发布时间:2026-10-13

  近年来,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在全国检察机关广泛应用,全国上架模型已有865个,模型监督已经成为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支撑。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智能化建设及试点工作后,一批辅助办案智能体相继投入应用。吉林省择优确定15个检察院开展试点,8个辅助办案智能体各自使用率保持在95%以上,案件平均阅卷时长缩短40%以上,常规法律文书起草耗时减少50%以上。从模型监督到智能辅助,数字检察正在经历深刻的技术升级,检察办案和法律监督的基本方式随之发生改变。

  2026年全国检察长会议提出,推动“数字检察”向“数智检察”深化升级。从“数字”到“数智”,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前者侧重数据的汇聚、比对与监督模型应用,后者进一步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对案件信息的理解和处理。对省级检察院来说,这场技术升级提出的真正课题,不是在于是否运用人工智能,而是如何组织好人工智能的应用。

  从规则比对到人机协同,技术升级带来三个变化

  判断一次技术升级的深度,关键看其是否影响办案和监督的基本方式,而不只是提高了办案效率。按此衡量,从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到人工智能辅助应用,有三个变化值得分析。

  一是技术逻辑的变化。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技术本质,是把监督规律提炼成一组确定的筛查规则,由系统在结构化数据上执行比对,输出疑似监督线索。这种方式的边界很清楚,在预设规则之外模型无法发挥作用,难以有效处理非结构化案件信息。人工智能应用依托大语言模型的语义理解能力,能够直接读取卷宗材料,自动提取案件要素、比对言词证据、标注供述矛盾,机器处理的对象从结构化数据扩展到了卷宗等原始案件信息。

  二是知识运用的变化。检察办案的经验长期存在于检察官个体,依靠师徒传帮带和个人办案积累形成。智能化建设的第一道工序,是把这类经验显性化、结构化,转化为系统可执行的审查规则。最高检在智能化试点中组织业务骨干梳理固化上万条业务规则,正是这一转型的典型体现。规则固化一旦形成,优秀检察官的经验就转化为全系统共享的知识资产,通过系统赋能到基层办案终端,这对基层检察院办案能力提升具有重要价值。

  三是监督方式的变化。以往数字检察主要作用于监督链条前端,即发现线索环节。人工智能辅助应用则沿办案流程向纵深延伸,覆盖证据审查、文书起草、质量评查等多个环节。从我省试点情况看,智能辅助工具将办案人员从大量程序性、重复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使其能够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案件研判和实质性审查中。监督方式正在由“人找线索”向“线索找人”转变,人机协同的办案形态初步形成。所谓人机协同,就是机器承担信息感知、数据分析与内容初步生成,检察官掌握案件核心判断、决策权力,并承担办案责任。

  总体上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解决的是监督线索来源问题,人工智能辅助应用进一步回答个案如何提质增效的问题。二者不是替代关系,而是叠加推进、相互支撑。随着技术形态升级,工作重心也要从组织建模、推广用模,转向研发组织、应用把关、基础供给与权责界定的整体安排。

  效率提升背后的三个新问题

  技术升级带来效率红利,也对检察权运行提出了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处理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数智检察能够走多远。

  第一个问题,是如何守住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在模型应用场景下,检察官始终是操作者和最终决策者。人机协同办案模式下,系统可以先行完成信息筛选、要素分析并生成文书初稿,检察官从零建构案件认知的环节相应减少,审查工作从一开始就面对系统给出的初步结论。案件最终决定权仍在检察官手中,但检察官介入案件判断的时机推迟了,存在角色被后置为系统结论审核者的风险。最高检明确要求,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办案要立足辅助定位,坚持检察官办案亲历性、决策主体性。落实这一要求,不能停留在原则宣示上,而要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安排。事实认定、自由裁量、司法责任,人工智能不能替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抗诉等核心环节,智能系统不得介入决策;凡依托智能系统形成的重要结论,检察官必须独立复核、签字负责。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把握统一标准与个案裁量的关系。把办案经验转化为系统规则,能够让检察官共享统一审查基准,这是检察一体原则在数智条件下的具体体现。同时也要看到,规则一旦固化嵌入系统,就获得了超出一般业务指导文件的约束力。业务指导文件如需修改,发文纠正即可;系统规则修改要经过论证、测试、部署等技术流程,周期更长。在规则更新之前,所有办案终端都按既有规则运行,如有偏差,影响范围会随应用范围同步扩大。因此,系统规则制定应当严格规范,规则来源必须可追溯,规则形成必须由业务部门主导,对存在地域差异的内容应当保留适配空间,检察官对系统建议作出的合理偏离应当受到尊重。规则上线前应当经过安全评估和合规审查,防止训练数据和固化规则中可能存在的偏差通过系统批量放大,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个问题,是如何压实人机协作中的办案责任。大语言模型存在生成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可能,办案中用于参考的检索结果、文书初稿,都可能存在不准确之处。智能系统的输出是研发、部署、使用多个环节共同作用的产物,一旦出现错误引导办案的情形,责任如何界定,需要明确规则。此外,智能系统全流程接触卷宗和案件信息,数据安全和当事人信息保护,成为办案责任之外的另一条重要责任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9月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明确,诉讼参与人提交的材料如系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应当在提交法庭前认真核实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并依法承担责任。这一规则精神同样适用于检察办案,机器起草的是初稿而不是定稿,核实义务永远归于使用者。

  上述三个问题指向不同,落到制度上是同一个要求,即需要构建一套完整的治理体系予以回应。

  省级检察院的治理责任

  这套治理安排由谁来组织,在现行检察体制下,首要责任主体是省级检察院。这主要由三个因素决定。

  从全国布局看,智能化建设由最高检负责统一顶层设计、确定技术路线、制定标准规范,省级检察院结合自身实际承担建设任务,并组织本辖区应用推广,处于承上启下的枢纽位置。

  从检察一体原则看,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工作,统一办案标准和监督尺度是基本要求。在技术升级条件下,统一办案标准的载体,从文件和个案指导变成了系统、规则和算力,谁制定规则、分配算力、审核应用,谁就承担着法律监督标准供给的实际责任。最高检负责全国层面统一标准供给,基层院是一线应用终端,省级检察院是全国标准落地、资源统筹与地方个案适配之间最合适的衔接枢纽。

  从资源条件看,人工智能应用离不开算力、数据、知识库三类基础条件,而这恰恰是基层院难以独立解决的。检察工作网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带宽和算力资源有限,本地化部署是必然选择,其资金门槛和技术门槛已超出基层院乃至多数市级院的承受能力。从我省实践情况看,算力储备和统筹力度不足的问题已显现,缺乏自上而下的一体化建设,算力资源和智能应用就难以实现全域共享。若允许各地分散建设、各自探索,地区之间、院与院之间的数字化发展差距将进一步拉大。

  省级检察院应统筹抓好五项工作

  从模型建设到智能化应用,省级检察院的职责从组织研发、推广运用,扩展至智能应用的全流程管理。结合我省实践,应当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第一,抓好经验规则的组织提炼。要把规则梳理作为业务建设而不是单纯的技术建设来部署,纳入检察业务管理总体框架,由业务部门主导,组织资深检察官全程参与规则梳理和系统设计。同时,预留地方规则适配接口,对存在地域差异的量刑规则、证据惯例等内容,依托本地化知识库解决,不能搞一刀切。我省立足本地案件特点,聚焦黑土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生态湿地保护、涉企“查扣冻”监督、虚假诉讼治理等领域组织专项建模,就是坚持业务主导、突出地方特色的具体体现。

  第二,抓好智能应用的准入把关。智能系统不是普通办公软件,其输出直接进入办案过程,应当建立分级分类的准入管理机制。纯程序性、事务性工作可以放开应用;涉及证据审查、线索研判、文书起草等辅助判断功能的,应当经过试点验证,确保准确可靠后再推广应用,且输出内容必须能够溯源;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抗诉等核心决策环节,智能系统不得介入。省级检察院应当探索制定本省智能应用准入清单,对新研发的智能应用实行省级检察院统一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三,抓好算力和数据的统筹供给。算力方面,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前提下,探索省院主建、市级院共建、三级院使用的模式。主算力资源部署在省院大数据管理中心,经检察工作网向市县院提供算力服务,基层院不自行采购服务器,通过内网接入即可使用。数据方面,统筹推进电子卷宗规范化治理和全省检察数据资源池建设,把数据质量作为基础工程常抓不懈。我省实践明确,由省院统一制定大模型应用部署方案、规范指引和培训支撑,各院不自行采购设备、不自行开发建设,以此避免分散投入、重复建设。

  第四,抓好应用过程的监督管理。针对智能系统生成内容可能存在失真风险的问题,应当建立强制溯源要求。系统输出的每一项事实引注、法条援引、案例推送,都必须能够回溯至原始卷宗或者权威文本,无法溯源的内容不得写入法律文书。系统应当对检察官采纳、修改、否决系统智能建议的操作全程留痕,既为案件质量评查提供依据,也为责任认定保存证据。智能辅助文书的核验情况,应当纳入案件质量检查评查范围,推动智能化应用的管理与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有机衔接。考核评价要树立正确导向,重点考核线索筛查精准度、案件成案率、问题整改到位率,坚决防止重建设轻应用、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

  第五,抓好责任边界和能力建设。在司法责任制框架下厘清人机责任清单。智能系统输出仅供办案辅助,不能替代检察官专业判断,检察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这一原则不因办案智能化而改变。凡用于办案的检索材料、文书初稿,承办检察官必须核验原文并签字确认。对严格遵循智能系统指引,但因技术局限出现案件质量问题的,应当区分技术局限与人为履职失职,建立相应的容错纠错制度。容错不等于免责,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严格遵循系统指引、已尽核验义务、没有主观过失的情形,超出这一范围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要把数字素养作为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分级分类培训,使全体办案人员既能熟练运用智能工具,又能清楚了解其能力边界,始终保持对系统输出内容的独立审查判断能力。

  检察长的责任担当

  上述工作都需要省级检察院层面的统筹协调,需要各级院检察长靠前指挥。检察长的责任担当,是整套治理安排落地的组织保障。从“数字检察”到“数智检察”,改变的不只是工具,还有检察长的履职要求。推进模型应用阶段,检察长要抓部署、抓调度。智能化深入发展阶段,检察长还要抓规范、抓管理,谋划本院的发展重点,协调数据共享、算力保障等基础条件,督导人机边界和办案责任底线的落实。检察长不仅要当好谋划发展的战略员、打通堵点的协调员,还要当好带头学习、带头应用的示范员。推动智能应用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让检察官在技术辅助下坚守办案主体地位,既是省级检察院应当承担好的治理责任,更是数智检察行稳致远的根本保证。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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