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案件反向审视的规范化推进
编者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强调,控告申诉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富矿”,要重视反向审视功能,反思检察机关在履职办案中的问题和不足,倒逼检察机关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质效和服务群众能力。2024年6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反向审视工作办法》,明确要求对刑事申诉案件开展反向审视。《人民检察》特邀专家学者就刑事申诉案件反向审视的规范化推进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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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事申诉案件反向审视的功能定位?
陈勇: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对刑事申诉案件开展反向审视,对标着力构建高质效办案“五大体系”建设目标,针对申诉人不满意的地方,以严查细审、刀刃向内,破解反向审视成果运用“最后一公里”难题,更好将民忧解到关键处、把实事办到心坎上。从功能定位视角观察,反向审视主要有三个功能。一是内部监督功能。通过对申诉案件的全面审视,及时发现原案办理中存在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对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启动纠错程序,对存在瑕疵的案件进行督促整改,倒逼检察履职规范。二是质效提升功能。把事后补救转化为事先防控,推动办案从“过得去”向“过得硬”转变,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三是源头治理功能。全面审视申诉案件,挖掘类案共性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类案指引等方式,推动矛盾源头治理、补齐短板,真正做到“抓前端、治未病”。
陈鸷成:反向审视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对刑事申诉所涉原案执法司法全流程、各环节开展回溯式、穿透式审查,全面排查原案检察环节司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瑕疵与风险,深入剖析案件所折射出的社会治理短板、制度机制漏洞以及法律法规政策需要完善之处,依法提出监督意见、整改建议,及时移送法律监督线索,以此推动执法司法活动更加规范、检察办案质效持续提升、社会治理体系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更加健全的专门性监督活动。其价值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及时发现问题错误,着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二是抓前端治未病,从源头上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三是拓宽监督渠道,全面提升法律监督效能。四是推动制度完善,积极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张栋:反向审视的工作重心是面向个案的补救与面向类案的预防,这是其区别于案件质量评查与检务督察的独立价值所在,应将反向审视定位为强化控告申诉检察监督权威和公信力的新的突破口。具体而言,反向审视主要有四大功能:其一,纠错与规范是其最直接的功能。通过回溯原案,能够发现诉讼各个环节中存在的执法司法问题,进而提出规范建议,防止类似错误重复发生。其二,发现和移送监督线索。通过回溯原案诉讼全过程,能够捕捉到错误处理结论、诉讼程序违法情形、办案人员违纪违法嫌疑等线索,按程序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其三,化解信访矛盾。通过反向审视工作“一案四查”,能够精准定位信访矛盾根源,并配合释法说理、检察听证、司法救助等方式,有针对性、有温度地化解矛盾。其四,促进源头治理和社会治理完善。案件背后往往隐藏着制度漏洞和管理盲区,反向审视的价值就在于穿透个案,发现这些深层问题并推动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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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案件反向审视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案件或内容?
陈勇:在案件范围界定上,坚持应审尽审、重点突出,既实现全领域覆盖,又聚焦重点案件关键环节,具体包括三类:一是不服检察机关生效刑事处理决定、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案件。这是反向审视的核心范围,实行“每案必审”,确保对所有刑事申诉案件都能通过反向审视检视履职短板。二是重点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这是融入“深入开展集中化解信访问题”“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检护民生”工作的重要抓手。三是存在履职疑点的案件,包括原案被依法纠正、存在漏罪漏犯,以及信访缠访闹访背后可能存在办案不规范问题。这类案件是倒逼源头治理、防范司法风险的关键。
在重点对标内容上,立足司法实践痛点难点,聚焦四大核心维度,确保审视有方向、有深度。一是对标事实证据。审视原案证据收集、固定、采信是否合法规范,是否存在过度依赖口供、无视无罪证据和辩解的问题,证据链是否完整闭合,这是防范冤错案件的关键。二是对标法律适用。审视原案定性、量刑、法律条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存在理解偏差、适用不当等问题,确保司法裁判公正。三是对标办案程序。审视原案办理各环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程序瑕疵、违规办案等情况,切实维护程序正义。四是对标履职效能。审视原案办理中是否存在办案理念偏差、司法作风不扎实,以及释法说理不到位、矛盾化解不彻底等问题,同时挖掘案件背后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推动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陈鸷成:从强化检察机关内部制约监督、促进源头治理的角度,每一起刑事申诉案件都应当开展反向审视,但在司法办案资源有限、办案任务日益繁重的现实条件下,为增强审视实效性,有必要区分重点,明确必须开展反向审视的刑事申诉案件范围:一是原处理结论存在错误并被依法纠正的案件;二是原案可能存在漏罪漏犯的案件;三是原处理结论正确但案件办理存在重大瑕疵的案件;四是因司法行为不当引发长期信访等严重后果的案件;五是其他应当开展反向审视的案件。
在明确重点案件范围的基础上,必须紧扣检察办案核心环节,全面围绕以下重点内容开展反向审视。第一,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应重点审查:原案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客观;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法律依据援引是否规范、准确;量刑建议是否适当、均衡;原案处理结论是否合法合理。第二,围绕办案程序和文书制作,应重点审查:立案、侦查监督、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审判监督等环节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办案期限是否合法合规;当事人诉讼权利是否依法充分保障;是否存在遗漏犯罪事实、遗漏犯罪嫌疑人等问题;法律文书是否规范严谨完整。第三,围绕司法作风和矛盾化解,应重点审视:办案人员是否存在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等问题;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定程序、不当履职等情形;是否存在违规接触当事人、泄露案件信息、干预司法办案等违纪违法线索;领导包案、释法说理、检察听证、司法救助、心理疏导等矛盾化解机制是否落实到位。第四,围绕制度机制和社会治理,应重点审视:申诉事由是否反映出基层社会治理矛盾纠纷前端预防功能不足、源头排查化解与风险防控体系存在缺位;案件争议焦点是否揭示特定行业领域存在监管盲区或职责交叉;相关制度机制是否存在可能引发信访的隐患;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是否存在滞后或供给不足,法律法规条款之间是否存在逻辑冲突或衔接不畅,难以让群众感受到实质公平。
张栋:从案件范围看,以下几类案件应成为反向审视的重点。一是原处理结论存在错误被依法纠正的案件。这是传统意义上的冤错案件,纠错之后开展审视属于当然之义。二是原案定罪量刑有失公正的案件。如遗漏罪行或同案犯的案件,如果无法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处理,可能导致事实认定不准确、量刑失衡。三是首次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需要通过反向审视提高首办案件的办理质量,落实首办责任,促使申诉人息诉服判。四是原办案人员可能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即便原处理结论正确,也应当启动审视。五是原处理结论正确但存在重大瑕疵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实践中数量较多,容易引发申诉信访。六是因办案人员司法行为不当引发当事人长期信访或产生舆情的案件。七是因社会治理机制不完善或法规政策不完善而引发的案件。值得探讨的是,目前一般认为适用反向审视的刑事申诉案件主要指“不服检决”与“不服法判”两类具有终局性质的案件,而不包括其他过程性的控告申诉类案件,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第38条、第49条以及第117条对侵害诉讼权利行为所提出的申诉、控告。事实上,前述第五类与第六类案件很大程度上恰恰属于后者,需要将这些案件纳入反向审视的视野,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类型化分析。
在审视内容上,首先,应重点关注原案执法司法情况,区分执法司法错误和执法司法瑕疵;其次,应关注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违法违规情况;再次,应关注社会治理漏洞和法规政策不完善之处;最后,释法说理和司法作风也应受到重点关注。
03
如何形成科学有效的反向审视工作方法?
陈勇:上海市检察机关始终立足超大城市司法实践,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在实践中探索形成了一批可操作、可复制的工作方法。一是推行“穿透式、回炉式、延伸式”三维审视法。“穿透式”审视聚焦原案办案质量、流程细节,深挖问题根源;“回炉式”审视回溯侦查、起诉、审判全诉讼环节,全面检视履职短板;“延伸式”审视跳出个案,探究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漏洞,推动源头治理。二是构建闭环工作法。贴合控告申诉检察职能特点,打造“问题发现与提炼—剖析与会商—解决与预防—反馈与跟踪”的完整闭环,细化审查方式、文书制作等规范,实现反向审视标准化、精细化开展。三是深化三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法。市院统筹指导、督办重大案件、培育典型案例,分院统计分析、联动联处,基层院聚焦个案办理、实地核查,通过提级审视、交叉评查,定期开展办案质效评查反馈工作,统一办案尺度,逐步将反向审视意见的回应整改作为高质效办案“保障机制”的核心。四是强化成果转化法。进一步将反向审视与当前开展的专项行动深度融合,针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制发类案指引,推动反向审视成果融入检察办案日常。
陈鸷成: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是推动反向审视从分散探索走向系统规范的关键支撑。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效果导向,立足本地办案实际,逐步形成一批务实管用、具有推广价值的反向审视工作方法,有效破解了实践中反向审视“审什么、怎么审、如何改、怎样用”的问题。推动反向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还应当在以下方面持续发力:一是健全全链条闭环运行机制。聚焦反向审视“发现问题—反馈督促—整改落实—复核验收—结果运用”关键环节,构建权责清晰、衔接顺畅、约束有力的闭环管理体系。二是突出法治化实质性化解效果。将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作为反向审视的重要落脚点。对原处理结论正确的,用审视查明的事实和依据增强说理权威性、公信力,消除当事人疑虑;对原处理存在错误或瑕疵的,依法及时纠错补正,主动回应诉求,以司法担当赢得当事人信任;对生活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诉人,同步启动司法救助、多元帮扶,做到纠错与救助同步推进、“法结”与“心结”同步化解,真正实现事心双解。三是强化数字赋能智能支撑。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搭建刑事申诉案件反向审视智能辅助模块,实现案卡信息自动抓取、流程节点自动校验、文书风险自动识别、超期办理自动预警,以智能手段替代人工核查,大幅提升个案审视效率与精准度。运用各类智能模型,对同类案件、同一环节、同类问题开展批量分析、深度挖掘,及时发现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类案审视、综合审视提供数据支撑。
张栋:工作方法是否科学,直接决定反向审视能否从经验走向规范。首先,应当合理界分审视类型。个案反向审视、类案反向审视和综合反向审视三种方式功能互补。个案审视是基础,承办人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同步开展,发现一般瑕疵在审查报告中专节说明,发现重大问题单独形成分析报告。类案审视针对一定时期内多发问题集中开展,全面查找原因并提出类案监督建议。综合审视是对某一时期申诉案件进行全面分析、查找普遍性突出性问题。基层检察机关应以个案审视为主,上级检察机关则承担类案与综合审视的主导责任,如此分工既符合案件数量分布的实际情况,也符合不同审视类型的特性,避免审视工作的重复与空转。
其次,明确审视事项。一是刑事申诉类案件中,原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正确性。二是控告类案件中,原案办理的程序规范性与原案承办人的司法作风。可以将常见的程序违法情形汇总为必查问题清单,在反向审视过程中逐一比对、全面审查。三是案件背后反映的社会治理漏洞和制度缺失。透过类案审视发现问题源头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建议,从而减少同类案件的发生。
再次,适度拓展审视手段。除书面审查原案卷宗外,应当拓展听取意见与调查核实等交互式手段的运用,使审视过程成为一个能够吸纳各方意见、回应各方关切的开放式程序。通过听取意见与调查核实,不仅能够提升审视结论的准确性,也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审视过程和结论的接受度,从根源上减少重复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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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质化运用反向审视结果?
陈勇:反向审视的生命力在于结果运用,其核心在于打破“就案论案”局限,将审视结果转化为提升司法质效的驱动力。
在反向审视发现问题的分类处理上,可结合问题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明确三类分类标准和处理路径,确保精准施策、有的放矢。一是对个案层面的具体问题,实行“精准纠错、立行立改”。针对原案事实证据采信不当、法律适用偏差、程序操作不规范等个案问题,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向原办案部门制发反向审视问题反馈函,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和验收标准;对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监督、抗诉等程序,坚决纠正司法偏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对类案层面的共性问题,实行“系统梳理、集中整治”。对同类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制发类案审视报告和办案指引,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统一办案尺度。三是对社会治理层面的苗头性问题,实行“溯源剖析、完善机制”。针对申诉背后折射出的社会治理不足、办案流程不健全、协同配合不畅等问题,联合相关业务部门深入剖析根源,找准症结,制发检察建议,从源头提升办案质效。
在构建问题解决闭环上,着力打造“反馈—整改—转化—复核—巩固”的全链条闭环机制,确保问题解决不脱节、不缺位。一是规范反馈环节。坚持“谁审视、谁反馈、谁跟踪”,反向审视结束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向原办案部门、案件管理部门、检务督察部门等精准反馈问题,明确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二是严格整改环节。实行“分级负责、层层压实”,原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整改情况逐项自查,整改完成后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对整改不力、敷衍塞责的,通报批评,纳入业务质效评查,倒逼整改落实。三是深化转化环节。将整改情况作为干警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的重点内容,将成熟整改经验固化为工作规范,将共性问题整改成效融入日常办案监督。四是强化复核巩固环节。整改期限届满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联合案件管理部门开展专项复核,对照问题清单逐项核查整改成效,对整改不到位的限期补正;同时建立“回头看”机制,定期对已整改问题进行复盘,防止问题反弹回潮,确保闭环管理形成长效。
陈鸷成:反向审视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发现问题,而是为了解决问题、提升质效、促进公正。首先,对反向审视发现的问题实行分类处理。按照问题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处置路径进行精准甄别,分层分类、依法依规处理。如审视发现原案检察环节存在重大瑕疵的,可以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改进工作意见;发现原案检察环节存在一般瑕疵的,可以制发反向审视提醒函,提出改进工作建议。这是实质化运用反向审视结果的第一步。
其次,健全反馈整改转化一体的问题解决体系。对于发现的问题和瑕疵,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汇总、逐项列明,及时向原办案部门进行书面反馈,明确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把责任压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具体到案;对重大问题、典型问题、普遍性问题,及时向院党组、检委会专题报告,推动统筹研究、系统解决。原办案部门收到反馈问题后,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能立即整改的立行立改,需长期推进的建立台账、分步推进。整改完成后,书面回复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确保整改可量化、可检查、可验证。积极探索建立整改复核机制,由案件管理部门、检务督察部门联合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问题整改情况逐项复核、逐一验收,对照问题清单逐项“销号”,对整改不到位、不彻底、不规范的,退回重新整改,以刚性约束确保整改实效。
再次,以结果运用赋能检察办案提质增效。建立反向审视结果运用台账,对问题反馈、整改落实、复核验收、成果转化实行全周期管理。将审视发现的问题作为评查重点,纳入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将审视结果作为释法说理、公开听证、救助帮扶的重要依据,提升矛盾化解说服力。针对反复出现的共性问题,及时修订办案规范,切实把审视成果转化为规范司法的具体举措,转化为防范风险的有效机制,把事后监督变事前预防、末端治理变前端管控,不断提升检察办案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张栋:审视之后提出的意见建议若被束之高阁,制度效能便无从谈起。从根本上解决结果运用的问题,就需要调整权力配置。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不应仅作为线索移送的“中转站”,而应当被赋予一定的实质处理权限。对于部分与犯罪事实关联性较弱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生的事项,如审视发现的程序瑕疵、司法作风等问题,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以自行作出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当然,一般情况下反向审视的结论不能直接作为追责依据,最终的司法责任认定须经法定程序,这是保护检察官敢于审视积极性的必要安排。
此外,成果转化是结果运用向纵深拓展的体现。个案审视解决的是“点”上的问题,类案审视、综合审视解决的则是“面”上的问题。通过类案、综合分析找出共性原因,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可以实现从个案纠错到类案预防的跃升。应充分发挥类案分析报告、综合分析报告的“以点带面”作用,将个案纠错成果上升到系统性制度变革。同时,反向审视报告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为完善本院业务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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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一步完善刑事申诉案件反向审视的程序机制?
陈勇:完善运行程序,核心是构建“权责清、流程畅、效率高”的闭环机制,确保每一步都有章可循。一是压实权责分工。明确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筹主导、原办案部门协同配合、案管部门全程监督的职责边界,坚决实行原案承办人回避制,保障审视工作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二是规范全流程标准。构建“受理—初审—分案—审查—会商—反馈—整改—转化—复核—巩固”的全链条标准化流程,细化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规范、办案效果四大审查维度,随案开展反向审视,形成针对性意见和建议。三是强化上下联动。建立健全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每年度由省级院统筹安排重点案件或综合性反向审视工作,保障工作规范、优质。
完善协同配套机制,重点做好内外协同、数字赋能两篇文章。健全控告申诉与各业务部门联动机制,将反向审视发现的问题与原办案部门业务考评、评优评先直接挂钩,倒逼源头治理;推动反向审视与案件质量评查深度融合,案管部门定期通报共性问题、制发类案预警,推动同类问题系统整改。主动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协作,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整改机制,协同破解反向审视发现的执法司法共性难题,凝聚监督合力;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定期报告反向审视工作,邀请代表、委员视察指导,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公开听证等平台,公开办案流程、“晒出”办案结果,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同时,依托上海数字化转型优势,研发反向审视智能辅助模块,实现案件线索智能筛查、同类问题自动比对,提升工作精准度;健全考核激励机制,组建全市反向审视专业人才库,定期开展岗位练兵,夯实工作基础。
陈鸷成:完善反向审视运行程序,核心是构建全链条、标准化、可操作的工作程序闭环,做到每一起案件、每一个环节都依法依规、高效运转。第一,规范启动程序,做到应审尽审、及时启动。对冤错纠正案件、漏罪漏犯案件、违纪违法线索案件、重大瑕疵案件、长期信访案件等重点案件,实行全覆盖审视。坚持同步启动、同步审查,将反向审视纳入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流程,与申诉审查同步推进、同步完成。第二,规范审视清单,明确审视方式和时限。细化审视要点、判断标准、问题类型,实现一张清单、逐项对照、逐项确认,推动审视范围和重点由随意化转向标准化。全面采取卷宗回溯、问题核查、类案比对、听取意见、部门会商等方式,对重点案件实行“解剖麻雀”式穿透审视,确保查深、查准、查实。第三,规范问题认定,严格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审视发现的问题可以划分为实体错误、重大瑕疵、一般瑕疵、监督线索、责任线索、治理隐患等层级,明确认定标准、处置主体、整改要求,避免定性模糊、处置随意。对错误问题依法纠错,对瑕疵问题限期补正,对线索问题依规移送,对治理问题制发建议,确保一事一策、靶向施策。第四,规范反馈与整改程序,实现闭环管理、刚性落地。落实反向审视“发现问题—反馈督促—整改落实—复核验收—结果运用”全链条闭环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审视报告、反向审视提醒函等文书使用,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说理充分。对应当审视而未审视、审视敷衍了事、整改拖延不力等不负责任的情形,依规追责问责。第五,规范内部协同联动,凝聚推进合力。深化各职能部门协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主要负责审视启动、问题发现、原因剖析、反馈督促、矛盾化解,原办案部门主要负责问题整改、制度完善,其他部门根据职责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努力形成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相互制约的审视体系。
张栋:反向审视要走向规范化、实质化运行,程序机制的完善不可或缺。一方面,明确反向审视的启动与报告程序,并加强沟通反馈,减小工作阻力。个案反向审视应在申诉案件办理期限内完成,并在审查报告中专项说明或单独制作报告。类案分析报告和综合分析报告作出后在一定时间内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涉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的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形成审视意见后,应当与原办案部门充分沟通并听取意见,这既是保证审视结论客观准确的程序要求,也有助于原办案部门理解审视工作的出发点和依据。针对实践中反馈不力的困境,有必要进一步细化要求,明确书面反馈形式、反馈时限和逐条对应反馈内容。对于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立即整改的,也应要求说明理由和后续整改计划,避免反馈沦为形式。
另一方面,强化协同配套机制与技术支撑。在检察机关内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与案管部门互相提供问题线索和重点方向;与检务督察部门做好线索移送和追责衔接;与刑事检察部门共同开展类案剖析、研究制定类案办理指引。对外则需要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建立常态化协作,通过联席会议交流共性问题,通过联合调研或同堂培训推动解决。与此同时,技术支撑同样不容忽视。在类案审视和综合审视中,可以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案件数据进行全面分析,精准把握规律性特征。长远来看,宜由最高检统筹开发反向审视智能管理平台,实现数据聚合、智能分析和整改跟踪全流程线上运行。
(全文见《人民检察》2026年第1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