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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使不得,害人害己莫侥幸

发布:     发布时间:2023-08-17

人在路中走,

祸从天上来,

经过高楼大厦时,

你是否担心

天将降重“物”于斯人也?

 

2023年6月23日,曹某在其居住小区顶楼收取晾晒衣物,踩到地上两块瓷砖滑倒在地,随手捡起便从楼顶处向外抛投,瓷砖从14楼落下砸中正在路上行走的李某玲、李某莲,造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曹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高空抛物罪。

10月20日,北湖区检察院以高空抛物罪依法对曹某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检察官提醒:发泄情绪要合理,高空抛物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高空抛物行为,切实维护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让群众出行更安全、更安心!

版权所有: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郴州市南岭大道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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