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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前证据审查的检察应对

发布:李杨杨     发布时间:2015-06-19

      【摘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公诉检察官应当从庭前证据审查作为一个工作的突破口。以庭审为中心的制度改革,对庭前证据审查产生了各方面的影响。检察机关对庭前证据审查应在坚持原三要素审查的基础上,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转变刑事司法理念。

      关键词:庭前证据审查   非法证据  证据裁判  侦诉关系

      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等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刑事公诉证据审查提出了新的要求。证据的认定是审判中的核心环节,庭前证据审查是提起公诉的基础和重要准备,审判中的举证质证是庭前证据审查的检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有必要对刑事公诉案件庭前证据审查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    问题缘起:以审判为中心下庭前证据审查的内涵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公诉检察官应当从庭前证据审查和庭上举证辩论两个方面寻找改善工作的切入点:首先,应当更加重视庭前的证据审查工作,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相关性、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严格审查,充分考虑证人出庭作证可能引发的证据变化和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的影响,围绕案件焦点作好出庭应对准备。其次,庭审实质化使得庭审活动更具对抗性和不可预测性[1]。庭前的证据审查要求检察人员更加注重证据的审查,证据必须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以庭审为中心,加强对庭前的证据审查有利于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保证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有利于查清案件犯罪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更好的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有利于控辩双方更好的对抗和确保庭审中举证、质证阶段对抗性和有效性,确保有效辩护和实质辩护;有利于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解决证人和鉴定人的出庭难问题。

      以庭审为中心,加强对庭前的证据审查要求检察人员转变证据审查理念,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得认定犯罪事实;要求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更加全面、细致的审查,对证据的审查中要严格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证据具有证明能力,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要求更加注重证据在庭审中可能发生的变化,更加注重直接言语证据在庭审中的重要性,更加注重证人、辩护人出庭制度在庭前证据审查中的重要性;更加注重庭审环节,要求案件的证据应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环节中检验;要求证据必须禁得起庭审中辩护人、被告人的质证;要求检察官要具有高超的庭审技能和应对庭审中各种突发情况的应变能力。要求严格对方侦查行为,严格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质量。

      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前证据审查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以庭审为中心,加强对庭前的证据审查不是重新构建证据标准,而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现有的证据裁判原则来审查案件的证据。实质上,就是充分发挥举证、质证环节,证据的认定必须以审判为中心,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环节,确保证据裁判原则的贯彻落实,确保审判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二,以庭审为中心,加强对庭前的证据审查并不是脱离庭审环节,而是证据的审查需以审判活动为最终检验。庭前的证据审查为庭审举证质证准备,不是代替庭审,而是以庭审活动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证据采信在法庭,在法庭上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语原则,充分预见到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对证据的影响,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实施。

      二、现实挑战: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对庭前证据审查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起诉环节的职能和模式提出新的要求。证据是刑事案件的灵魂所在,证据审查质量直接决定了犯罪事实的成立与否,庭前证据的审查是公诉人认定犯罪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前提基础。以庭审为中心的制度改革,对庭前证据审查产生了各方面的影响。

      (一)转变刑事证据理念,坚持无罪推定原则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2]检察人员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要求公诉人严格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在庭前证据审查时,不能带着有罪推定的意识来审查案件的证据。在思维模式是应该先对证据进行客观评价,以证据客观性来认定案件事实。同时,在公诉案件证据审查中要贯彻疑罪从无原则,避免“带病起诉”。

      (二)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要求更加严格,对证据的形式和证据收集的主体、方法、程序审查更加严格。庭前证据审查必须有针对性的应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以庭审为中心要求需保证证据取得的合法性,一旦被告人、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公诉人要有证据证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三)对直接言证据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必然会增加证人、鉴定人庭审中出庭作证的次数。一方面增加了庭审的对抗性,另一方面由于言辞证据的不稳定性,在庭审中容易出现证人翻供和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表述的不完整性,这给证据带来了不可预测性。

      (四)对侦诉关系的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必然对现有的注重“以侦查中心主义”带来挑战,在庭前证据审查中必要要求检察人员在公诉阶段严格证据关,规范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所有证据都必须经得住庭审中的质证,转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条法律规定并不是以“以侦查为中心”,公检法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键之处体现在庭审中,证据的审查必须以庭审中的控辩双方对抗的方式开展。

      (五)对证据的审查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所有证据都必须在庭审中出示和质证,证据出示、辨认、认证都需体现直接性和更具有对抗性;证据的审查模式从侧重“书面审查”转向为侧重“庭审直接对抗示的审查”;所有的证据需经过法庭的查证属实;对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的审查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对现有举证模式可能会带来一些变化;

      (六) 对辩护制度的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必然要求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性,必然要求刑事辩护律师工作进入实质化。[3]辩护人在庭审中与检察员的对抗性更强,其中重要的环节就是证据的认定方面。辩护人可以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出庭的鉴定人当庭质证,对公诉人的物证、书证等证据当庭一一质证,这给庭审活动中证据的质证环节增加了对抗性和不可预测性,客观上对公诉人在庭前的证据审查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三、应对之道: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前审查的路径探索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下,检察机关对庭前证据审查应在坚持原三要素审查的基础上,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转变司法理念,以无罪推定和有利被告的原则审查证据,严格排除非法证据,注重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1、证据三性的审查应对

      庭前证据审查首先涉及到证据是否有证据资格问题,需要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方面审查证据。

      (1)客观性审查

      在以庭审为中心的制度改革下,检察人员在审查证据的时不能盲目的迷信任何一种证据形式。即便是鉴定意见、专家人意见等比较权威的证据,也可能在庭审中出现不可预测性,发生变化。所以,在客观性审查时,无论多么合理、权威的证据,都需要对证据的客观性进行审查,剔除证据中存在的人为因素,毕竟客观性的证据是通过人搜集的,如果不充分考虑证据客观性中人的因素,一旦在庭审中辨方发现证据与客观事实矛盾,系人为捏造的,那么在庭审中证据将不会被采信,所以,无论多么权威、多么客观的证据,在庭前审查的时候都不可以轻视和忽视,在审查的时需考虑是否经得起审判活动的检验。

      (2)合法性审查

      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证据司法解释主要是从证据的合法性角度予以限定。因此,对证据的审查首先明确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而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就是对取证方法的合法,取证形式的合法。[4]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主要是审查证据取得的方式、手段是否合法。在庭前证据审查中应该判断,取得证据的主体资格、法定程序、搜集手段、取证方法、取证内容、种类等是否符合刑事法律的规定。在庭前审查中发现不合法的证据时应予以排除。对于部分取证主体、取证形式、取证方法存在瑕疵的,无法给与合理解释的,不可以作为庭审中证据。总是,对于证据的审查不仅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进行审查,更要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下,重点审查证据是够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所规定的要求。

      (3)证据是否与案件具有关联性

      证据必须是与案件待证的犯罪事实相关的,以庭审为中心的庭前证据审查要求,更加注重对于案件无关的证据应该事先予以排。将于案件无关的证据在庭前证据审查时予以排除,庭审的证据质证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从而节约诉讼时间。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以庭审为中心的制度改革,必然要求检察人员在庭前审查证据之时,就要严格审查证据的形式、取得证据的程序、证据的来源等,避免非法的证据进入审判环节,造成证据被排除的后果。以庭审为中心,必然会增加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次数,在庭前证据审查时要有意识的判断是否存在非法证据启动的可能性,从而提前做好准备,对证据的合法性当庭进行说明。同时,在庭审中一旦启动非法证据程序,检察机关应该迅速做出反应,认真对待,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5)贯彻直接言语证据的应对

      以庭审为中心的制度改革,必然要求法官在庭审中听取被告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案件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辩论。必要要求全面贯彻直接言语证据,同时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会逐渐完善。所以,庭前证据审查中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应对庭审中被告人翻供,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引发的言辞证据的易变性。

      (6)辩护律师的应对

      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需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5]刑事辩护律师工作进入实质化。以庭审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意味着辩护人在刑事审判中发挥更大加的作用,庭审中的对抗性会更加大。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在审判中控辩双方在证据举证质证环节来认定证据,从而认定案件事实。在庭前的证据审查时,就需要充分在庭审中证据在举证质证环节的策略。

      (7)庭审中突发情况的应对

      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侧重庭审活动中体现案件处理的公正性。由于案件情况不同,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上特殊地位,有可能会出现证据突袭、翻供等情况。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在庭前证据审查中,全面证据审查的能力。具体而言,对证据突袭,可以从辩护人提供证据的三性分析,可以通过现有证据否认辩护人证据的证据资格或者证明力。针对翻供的情况,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公诉人在庭前证据审查时对侦查过程中的讯问情况、讯问程序了然于胸,同时,能熟悉第一时间将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达到当庭揭露被告人伪供。

      (8)对侦查行为的规范

      以庭审为中心制度改革,要求从侦查环节开始所有的证据都要为庭审作准备。要求检察员对侦查行为给予更多的指导和监督。一方面,对于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行为进行合法性的审查。另一方面,对于侦查机关的证据要严格依据刑事法的标准来严格审查。对于通过补充侦查之后,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的,严格依法排除或者不起诉。为了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检察机关在补充侦查的时候,加大对侦查机关的引导补证,同时,加大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为庭审中的证据质证打下基础。



[1] 王守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带来深刻影响》,检察日报,2014年11月10日。

[2]贺姗姗.《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检察应对》,中国检察官2015年02期。

[3]  樊崇义:《解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国司法》2015年第2期。

[4] 石少侠、胡卫列主编:《初任检察官培训专题讲义(修订版)》,中国检察出版社,第233页。

[5] 樊崇文,张中,《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法学研究2015年1月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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