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案管部门如何做好律师接待工作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明确了案管部门为律师接待的第一窗口,这是案件管理部门新的业务,案件管理部门需要适应新形势,制定新举措,保障和应对律师执业权利的新变化。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基层案件管理部门如何搞好律师接待工作谈以下粗浅认识。
一、基层案管办承担律师接待工作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符合管办分离的需要。为强化内部监督,基层案管部门应运而生,融管理、监督、服务、参谋为一体,承揽了业务部门的部分事务性工作,使业务部门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办案上。律师接待工作是业务部门的事务性工作之一,以前律师阅卷工作需要提前预约,由办案人安排时间。然后由专门人员,一般是案件承办人,负责办理律师阅卷手续。并且为保证卷宗安全,办案人员还要全程在场监督律师阅卷,这样就占据了办案人很多办案时间。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扩大,且要求公诉人必须出庭支持公诉,这对于本来就案多人少的基层院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将律师接待工作由案管办承担,实现管办分离,为业务部门节约了时间,有利于减轻业务部门事务性负担,提高办案效率。
(二)符合司法公正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以往的律师接待工作都是案件承办人直接与辩护人接触,中间可能会出现办案人和辩护人交涉案情、影响公正执法的现象。案管办的介入,实现了管办分离。通过案管部门这道“隔离墙”,切断或减少了办案人与辩护人的直接联系,有利于减少和预防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保证司法的公正。
(三)符合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以往的律师阅卷工作,大多是律师直接接触卷宗,进行查阅、摘抄、复制等工作,卷宗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难以保障。案管部门在以后的工作中将采用扫描仪及案件管理软件等高科技设备和技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把纸质卷宗电子化,实现了网上查阅、打印的快捷、高效,同时,实现律师电脑上查阅卷宗,电子卷通过网上阅卷系统才得以查阅,并且不可修改。因此,即使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律师也无法毁损、篡改电子卷。这样既保证了律师充分行使阅卷权,又保证了卷宗的安全。
二、新刑诉法给案件监督管理执法带来的新挑战
新《刑诉法》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进一步完善,同时又通过与律师法的衔接,为律师执业权利提供了充分保障。这增强了侦查活动的公开性、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对实现司法公平、公正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给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带来了挑战。作为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接待、保障律师执业,将面临更多的挑战。
(一)与业务部门的配合问题。新刑诉法对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扩大、完善,给检察机关办案带来新的挑战。比如,律师通过提前介入、调查取证等权利的行使,可以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及证据的薄弱环节,可能会强化犯罪嫌疑人侥幸的心理防线,增加案件的审讯难度,刑事案件证据尤其是言辞证据将更加不稳定。律师通过会见权、阅卷权的全面行使,可能比检察人员掌握更多的证据,从而以证据“突袭”影响案件的起诉和判决。这些都给自侦、公诉等业务部门执法办案带来极大的挑战,所以业务部门对律师的执业要求会有抵制、拖延,这就需要案管部门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争取业务部门做好对应工作,对律师执业积极配合。
(二)与律师执业的衔接问题。现阶段,案管部门作为律师接待的第一窗口,全面负责律师查询、阅卷、约见工作。新刑诉法施行后,律师对阅卷、会见将提出更高要求。在案件侦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律师将会深度参与案件,会更大范围、更深程度上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询问案情、提出辩护意见、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等要求,这就给案管部门的工作增加了难度:1、如何满足律师对案件的查询要求。除了对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信息的完整掌握外,案管部门如何第一时间对自侦案件以及其他特殊案件的信息准确掌握,满足律师案件查询的要求。2、如何确保律师阅卷权的实现。是为律师提供纸质卷宗,还是扫描制作电子卷宗供律师查阅复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案管部门如何做好控制措施,平衡律师知悉权与国家秘密控制权,如何做好案件的受理与初审,确定律师阅卷的起点时间。3、如何建立律师与办案人员的沟通渠道。新刑诉法施行后,律师积极要求与承办检察官见面,以便直观且清晰地提出辩护意见,如何沟通律师与案件承办人的意见,规范听取辩护意见的程序。
(三)对律师执业的诉讼监督问题。代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主要行使以下三项诉讼权利:见得到人(会见当事人),阅得到卷(阅卷权),说得上话(与案件承办人交换意见)。对案件承办司法权的约束,法律的规定已经相当成熟和完善,如何约束律师的诉讼权利,法律规定还比较欠缺,这就给案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1、证人的保护问题。部分律师阅卷后,将需要保护的证人信息透露给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当事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威胁恐吓,导致证人无法正常生活的个案,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2、经济类案子有时涉及商业秘密,律师阅卷后将案件信息透露给不应当知晓商业秘密的第三人进行证据复核,侵害了商业秘密持有人的权利,怎么处理。3、律师将案卷材料透露给非羁押性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对诉讼参与人进行司法干扰,如何应对。
三、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加强律师接待工作的实践探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试点单位,积极应对修改后刑诉法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要求,统一归口案管中心联系接待来访律师,以网上预约和电子阅卷为载体,多措并举,有效规范了律师接待工作。为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依法保障律师阅卷、会见、与承办人交换意见等执业权利。
(一)完善基础建设,确保律师接待环境舒适化。按照执法规范化的相关要求,在办公用房紧张的情况下,整合资源,北湖区检察院专门调配出一间办公室,设立为“律师接待室”,并为接待室配备电脑、打印一体机、空调、桌椅等办公设施,为律师阅卷提供良好的办公场所。同时在一楼案管大厅设置了大型电脑电视一体机,案件办理情况会在该屏幕上不间断滚动,律师只要点击鼠标就可以获得相关信息。
(二)建章立制,实现律师接待工作制度化。北湖区检察院深入学习刑诉法关于律师接待工作的相关规定,按照“内容规范,要求明确”的原则,先后制定了《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律师阅卷接待规定》、《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律师阅卷注意事项》等规章制度,上述规章制度对律师接待工作的具体内容,律师申请阅卷、查询数据、调取证据等工作的操作流程、律师阅卷中应享有的权力及履行的义务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为律师接待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提供制度基础。
(三)细化接待职能,保障律师接待工作规范化。
1、建立网上预约制度。律师通过北湖区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电话或填报申请的方式提前向案件管理部门预约查阅卷宗材料,案件管理部门及时将该律师的申请反馈给公诉部门。
2、建立资格审查制度。对于前来申请阅卷或查询数据的律师,认真审查其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出具的委托手续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等证明材料,经确认无误后,对该律师的具体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3、搭建律师电子阅卷平台。2014年9月,北湖区检察院与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几经商讨,联合制定了《刑事案件受案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要求在侦查环节,公安机关负责将案件材料全卷扫描制作成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一并移送给检察院,并保证电子卷宗与纸质卷宗全完一致。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用专用计算机接收并保存,这些电子卷宗被同步转存至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内,然后受权给案件承办部门使用,同时也提供给律师调阅。《办法》实施至今,因公安机关没有提供电子卷宗而拒绝受理的刑事案件45件,受理的450件刑事案件全部随案移送了电子卷宗。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在审核完律师的相关手续之后,将电子卷宗刻录成光碟交给律师带回去阅卷。
(四)加强检律联系,畅通工作、民情沟通渠道。北湖区检察院为了能清楚地了解案件当事人、律师对案件的意见,能更好的了解社会民众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在律师阅卷室放置了征求律师意见表、律师意见反馈表,及时听取律师对于案件管理工作及全院检察工作的意见及建议,针对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快速反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制定有效工作措施,将意见建议落到实处,通过该项措施进一步完善规范案件管理工作,树立起良好的窗口形象、检察形象。同时该院与郴州市律师协会约定半年即召开“检律座谈会”,面对面听取律师意见,反馈情况。这一举措,不仅可以通过案管中心相互交流意见,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还促进了检察机关规范执法。
通过半年多的实践,北湖区检察院的律师接待工作已经呈现出了三大优点:一是节约了司法成本。2014年1月至9月,北湖区检察院免费提供给律师复印的纸张开支是3800元,这还不包括复印机维修、更换墨盒等费用。电子阅卷实施前,有一位代理涉黑案的律师到我院复印案卷,该案全案卷宗足足装了三大皮箱,我们用高速复印机加班加点为其复印了两天,中间还紧急维修了2次复印机。然而提供光碟服务之后的8个月,我院这方面的开支缩减到了300元。二是提高了办案效率。保障律师阅卷权是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过去“阅卷难”一直为律师诟病,北湖区检察院也不例外。律师受当事人委托到检察机关阅卷,要么遇不到承办人阅不了卷,要么案卷太多复印或者拍照太累、费时太长。自从有了电子卷宗,公诉人和律师阅卷互不干扰,律师调阅案卷的时间也从2小时缩短到 10分钟,便于律师有更多的时间与公诉人交换意见,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三是提升了案件质量。律师拿到电子卷宗光碟之后,能更加仔细地阅卷,与承办检察官交换的意见也更加全面、客观、公正,共同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如星河律师事务所的罗晓伟在我院与市律协联合召开的保障律师权益座谈会上,谈到全面阅卷提高办案质量深有感触。他指出,调阅案卷的完整性非常重要。过去,他们为了节省时间,经常选择性地复印案卷或者拍照,掌握的情况不全面,难以仔细分析证据瑕疵。电子阅卷实施以后,其在我院代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整个案卷近乎完美,可关键性视频证据不是肇事者撞向被害人的画面。由于调阅的卷宗非常全面,他自己找来相关专家一起重新推算,得出了与勘验结论不同的结果。他立即找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并一起推算,新的结论被检察机关采纳,最终排除了委托人肇事的唯一可能性。
四、基层案管部门加强律师接待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作思路。
1、加强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律师接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到当前律师接待工作发展的现状和面临的发展机遇,既要正视问题和困难,又要坚定信心,以贯彻新刑诉法为契机,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推进律师接待工作。
2、加强学习研究,切实做好刑诉法和民诉法修改与案管部门接待律师的应对工作。把学习新刑诉法作为案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研究、制定、完善保障新刑诉法的辩护权利、代理诉讼权利的制度规范和操作细则,制定与案件办理相衔接的案件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
(二)规范管理,确保律师接待工作优质规范开展。
1、设立专门场所,落实专职人员。案管部门要专门设立律师阅卷室,配备复印机、电脑、饮水机、桌椅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同时安排一名干警在律师接待室工作,专门负责律师阅卷预约、联系、接待、登记等管理工作。
2、制定两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议制订《人民检察院律师阅卷接待规定》,对阅卷范围、阅卷预约方式、阅卷接待内容等作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律师阅卷行为。同时制定《阅卷流程规范》,对接待预约、身份审核、卷宗送取、接待登记等工作进行详细规定,明确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3、建立四本账,完善接待档案。根据律师接待工作的实际需求,分别建立《律师阅卷预约登记表》、《律师阅卷申请单》、《律师查阅案卷及诉讼文书登记表》和《律师查阅卷宗记录表》,对预约登记、律师身份信息、卷宗交接及阅卷内容等进行详细登记备案,形成律师阅卷接待的档案材料。
(三)认真谨慎,严防泄密,与律师之间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案管部门为案件信息集中管理部门,涉及案件内容广泛,信息全面,对保密工作要求高。在律师接待工作中,应以“三个务必”加强保密工作,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1、务必警钟长鸣,不断提高保密意识。时刻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杜绝窃密、泄密事件。
2、务必防患未然,妥善管理涉密信息。对涉密计算机和案件管理系统加密锁重置密码,并按季度定期更改;对于涉密文件一律放置在保密柜中保存,将涉密文件分门别类,按一定顺序进行排列,通过定期检查的方式,查看涉密文件是否遗失;对进入案管办的人员进行身份限制,辩护律师禁止进入涉密工作区。
3、务必明确职责,禁止泄露涉密信息。在加强信息管理的同时,加强人员的管理。对干警进行保密工作教育,明确工作中的涉密信息点,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做的不做。在律师接待过程中做到公私分明,与律师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杜绝因人情、金钱、关系等引发泄密事件。同时对律师接待工作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一旦发生泄密事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